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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说法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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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就是在前天,星期天这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开重要的会议!会议议程多达37项!重点对有关法律修改进行讨论。内容可谓真的很丰富!下面我们看看,这次会议爆出的信息量有很大!捞重点说吧——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 拟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关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对比现行法律,草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明确了入市条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
同时,草案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管理措施。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二、我国拟规定减免税车更改用途每满1年拟扣减初计税价格10%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免税、减税车辆改作其他用途,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在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时,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三、拟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为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草案限定了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具体情形,补充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先签协议再上报征地审批等程序,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
同时,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草案修改了征收土地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的规定,强化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住宅补偿等制度,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考虑到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和长远生计的重要性,将这两项费用单列,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保障其居住权,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现状,草案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同时,草案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
此外,草案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原则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四、我国拟规定医务人员不宜或不能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向其近亲属说明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不宜向患者说明”是否包括“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不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应当予以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在患者昏迷或者由于生理、精神状态无法作出有效判断时,属于“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据此,建议将规定中的“不宜向患者说明”修改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
五、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免征农村低保居民耕地占用税
如“占用耕地建房”“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等,具体含义、标准、范围不够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影响税法的权威性,建议完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是将草案第二条中的“占用耕地建房”,修改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并对草案第十二条中的占用其他农用地建房也作相应修改;
二是将草案第五条“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的规定,修改为“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适用税额;
三是将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免税的规定,修改为“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拟规定:因劳务关系造成损害的原则上由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免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七、法官、检察官拟不限23周岁,法律硕士、法学硕博士工作年限拟放宽
根据现有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条件包括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草案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实际上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年龄将超过二十三周岁,这也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需要一定社会阅历的要求。因此,草案可不再具体规定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为有利于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吸引高层次人才,建议对法学类硕士、博士毕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适当放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上述意见。
因此,草案二审稿将担任法官(检察官)必备条件修改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八、业主可依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针对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的单方解除权,草案将第七百二十八条中的“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修改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九、实名制车票丢失后 补办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火车票丢失后,补办却被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出门在外,遇上这样的事着实让人不顺心。对于这样的问题,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做出了新的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汇报时表示,草案第十八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客运合同。一些意见提出,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一方面,不时发生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此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建议对这些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事件、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事件、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二是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三是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十、 拟放宽精神损害赔偿条件
草案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限于“故意”,条件过于严格。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侵权“私力救济”制度拟确立,保护受害人“自助行为”
现实中,自然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遭侵害时,权利人直接依靠自己的力量排除妨害,从而实现其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自助行为”是民事权利中一个私力救济的问题,包括先行扣押,自行留置对方财物抵偿其债务等方式。
“‘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还有意见指出,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基于此,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有关如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引发关注。草案第九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限于“故意”,条件过于严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十二、对霸座、强抢方向盘等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本次会议还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再次审议。
对于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恶劣行为,草案二审稿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二是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三是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十三、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进城落户农户可流转土地经营权
草案二审稿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合法权益,删除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内容。不久前印发的中央文件对这个问题已有明确精神。
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有关规定修改为: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十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 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的提出,现实中滥用“通知—删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经常发生,不仅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害,也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损失,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以保护。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五、农地入市扫清障碍 政府六情形可征地
时隔14年,土地管理法再度修订。我国将缩小征地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将扫清法律障碍。
23日下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重大立法事项
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表示,根据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通过决定, 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 并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授权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授权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陆昊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 原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于2017年8月报送国务院。
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机构和企业的意见,赴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有关部门座谈会,会同自然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
陆昊表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规定,全面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在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确保法律修改方向正确。
为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草案》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为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限定了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具体情形,补充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先签协议再上报征地审批等程序;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修改征收土地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的规定,强化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住宅补偿等制度。
在全面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将依法经过试点、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方面的制度创新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对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督察等制度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同时,为“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预留了法律空间。
陆昊表示,综合考虑我国城镇化的实际需求, 兼顾不同省份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在征地补偿标准上将平均年产值倍数标准修改为综合地价标准,并授权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公布;在征地范围上与经实践检验比较可行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相衔接,同时将成片开发纳入可以征地的情形,以免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过大。
修改要点:农村三块地
陆昊介绍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草案) 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关于土地征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以及其他修改。
在征地方面,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删去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其中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空间。
二是规范土地征收程序。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
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基本要求;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实践中稳步推进,。
“考虑到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和长远生计的重要性,将这两项费用单列,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保障其居住权,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陆昊说。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草案》一是明确入市的条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
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管理措施。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 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在宅基地制度方面,根据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现状,《草案》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此外,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草案》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 (镇) 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 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
在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方面。《草案》原则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除了上述修改,《草案》还强化了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为“多规合一”、预留空间,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删去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十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合法权益受侵害无法获保护时可扣侵权人财
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七、我国村委会居委会任期拟从三年改为五年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草案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符合发展变化的基层实际,反映代表呼声。2012年以来,已有超过1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29件相关议案。这些议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业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频繁,较难制定和实施长远规划,也不便与基层政府工作对接。适当延长村委会、居委会任期,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有利于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草案修改任期,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有利于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十八、拟对疫苗管理单独立法
疫苗管理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草案提出,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的准入制度。要求疫苗一般不得委托生产,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有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此外,还规定疫苗的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控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草案有关条款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国家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对上市疫苗开展质量跟踪分析;在流通环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将疫苗配送至接种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十九、拟立外商投资法 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
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初次审议。
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草案在原则规定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的同时,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二是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三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
四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五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二十、拟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本次会议二审。
为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同日初次提请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也重点对专利侵权的惩治、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专利授权制度等内容作了修改。
在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方面,草案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人民币,下同)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二十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拟立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草案同日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关于纳税人,草案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其中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
草案同时就税收减免作出明确:对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以及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对高含硫天然气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以及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二十二、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二审 公安、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核对防止伪造凭证
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草案还显示,在中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篇幅所限,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