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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说法 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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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务委员、公安部长赵克志签署部长令,正式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后附全文),该规定已于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公安机关第一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也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机关维护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 此《规定》施行后,公安民警将正式迎来依法履职免责、容错机制时代,他们近年来所面临的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不敢执法、不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困境将一去不返。 公安部的这一规定,将给基层民警注入一针强心剂,将停留在口头上的“民警执法权威”正式升华成“规定制度”,更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 此次规定的出台,将使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有规可循”,乌云君研究基层民警执法多年,通篇阅读规定,发现了诸多亮点: 亮点1:成立为民警“维权”的专业常设机构,公安局各部门各尽其职 如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一般为首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较以往相比,此次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有了专门部门牵头,同时调动督察、法制、指挥、政工、宣传等各部门力量,各尽其职,畅通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驾护航。民警的执法行为不再是“一个人战斗”,背后是各个机关部门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督察部门的职能不再局限于督察民警的执法行为,更成为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亮点2: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主体范围更广,亲属及辅警均纳入范围 第三条规定,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等;第三十一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较以往各种“维权”,该条例将受益主体不断延伸,包含民警亲属及协助开展执法活动的辅警。现实中,一旦民警依法履职被侵害,无论身体还是精神都受到巨大伤害,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受到巨大威胁,严重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同时,这份规定也直接表明“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民警开展执法活动”,并且侵犯正在协助民警执法的辅警的行为也将收到法律追责。 亮点3:民警依法履职受到侵害应当“维权”的情形更多,涵盖现阶段各种执法情况 第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10种情形,尤其是根据现阶段民警执法遇到的侵害实际,加入了“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被恶意投诉、炒作的”、“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等情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这就意味着,对民警执法侵害行为难以认定的局面一步不复返,所有情形均已条文规定。维护执法权威的行动就有了明确的参照和指导,一一对照,不漏掉一起侵害事件,不让一个民警依法履职被侵害而受伤。 亮点4:排除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过程中的干扰因素,不受舆论影响 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应当受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认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理。现阶段,民警执法不仅面对未知的危险和嫌疑人,还要面对“过度”的舆论监督。一边执法,一边想着被舆论炒作的负面后果。一些公安面对涉警舆情时,甚至不经过详细调查,就草草的停止民警职务或给予其他处理,不仅伤了当时民警和其他同事的积极性,更会将舆论引向更加不利的进步。规定首次明确了政工宣传部门的作用,将会更有效的处理舆情炒作事件。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更具担当,力挺民警的依法履职行为,严厉打击舆论中的谣言和侮辱行为。领导的腰杆子直了,民警站的才会更挺拔! 亮点5: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及医疗卫生保障,为民警提供物质保障 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为负伤民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以往民警依法履职被侵害时,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发放抚慰金及抚慰金数额,规定明确公安机关(省、市、区县)常态化建立抚慰金制度,并且积极鼓励并规范使用,在经济上减轻了部分压力。同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救治因侵害受伤的民警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的减少民警牺牲和伤害加深。抚恤金制度解决了财产安全的问题,优先治疗制度则解决了生命安全问题。相信很快,我们就能在各大医院看到“人民警察优先”的提示标语! 亮点6:明确依法履职造成损失的民警不用担责,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规定,民警依法履职,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这就解决了民警在依法履职中面对损害第三方利益时的进退两难问题。民警执法是行使公权力,如果造成的损失由私人承担,不仅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更严重损害了执法积极性。该条例的规定不仅在最大程度上支持民警执法行为,更是呼吁广大市民为执法民警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就像香港电影中的“警察,借你的车用一下! 亮点7:严厉查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追究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追究领导和责任人责任的6种情形,其中包括“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等各种乱作为和不作为。第十八条规定,民警所有对处理意见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所在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全面复核。并明确规定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处理,或者变相打击报复。这给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上紧了发条,以往是督察部门为民警执法亮警灯,现在民警执法被侵害也为督察等部门亮警灯。很多地区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还需要“看领导的意见”,但规定出台就要求领导必须主动维护执法权威。民警依法履职做好本职工作,为平安事业贡献力量的同时,也需要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不能因为麻烦、事情太小等原因而放弃民警被侵害的法律追责和权益维护。这样领导才有担当,民警才有动力。 亮点8:建立完善的对外发布机制,强化普法工作 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由警务督察部门会同新闻宣传、发安等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普法教育。现实一些民警遭遇到“暴力抗法”时,会畏手畏脚,一旦强硬处理可能被媒体扣上“暴力执法”的帽子,如果不处理就会收到侵害,另一方面,很多市民并不能意识到阻碍执行公务的严重性。所以无论是对阻碍执法嫌疑人的打击处理,还是对民警权益的维护,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同时通过此类维权事件来开展普法,让更多市民意识到阻碍执行公务的严重性,从而自觉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亮点9:区分定性各类侵权行为,涵盖全部维权方式 第九条详细规定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各种程度的维权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暴力抗法”的程度不同,危害程度也不同,违反的法律也不同,现实中主要以治安拘留为主,但是很多侵犯执法权威的行为已经够的触犯刑法,因此规定就明确规定,民事损失时支持民警提起民事诉讼,一般违法行为则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并支持民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改革开放40年来,全国共有1.3万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为公安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里,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003人,因公负伤或致残2.5万人,其中,2017年牺牲361人、平均年龄只有43.5岁。今年以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重庆、贵州等地先后发生了暴力袭击杀害民警辅警的恶性案件。这些流血牺牲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报复伤害、妨害阻碍所造成的。 仅2017年,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1.3万起,处理侵害行为人1.8万名,为1.6万名民警纠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先后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强调“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是失职,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而没有支持和保护,同样是失职”,要求严厉依法打击各类袭警、扰警、辱警的违法犯罪,坚决把暴力袭警势头压下来,旗帜鲜明地为依法履职民警撑腰鼓劲,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这次《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的发布,里面的很多提法都是第一次出现,也充分体现了公安部对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决心。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不仅仅能捍卫人民警察的自身权益与执法权威,也能有力的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能引导民众更自觉的守法与服从执法,并最终对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点赞部长!
点赞公安部!
2019,袭警者,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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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梅州市人防办副调研员梁青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后交警处置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梁青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批准逮捕。
梁青晖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涉嫌违法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经中共梅州市委批准,梅州市纪委对梁青晖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梅州市纪委、梅州市监委委务会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梁青晖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很多人以为,妨害公务必须要把警察打出伤情才构成犯罪,其实这种思想是错误的。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5刑终77号刑事裁定书确认了以上观点。裁定书论述到: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刘林只是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本次冲突未致民警轻微伤以上,未达到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刘林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妨害公务罪不以公务人员受到轻微伤及以上为构成要件,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林拒不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并暴力击打正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手中执法设备的事实,刘林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
问:警察有权对路人进行盘查吗?
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注意,这里是有嫌疑,坏人不可能在脸上打标签,所以警察蜀黍为了大家的安全,凭职业敏感,遇到有怀疑的人,或者为了寻找犯罪分子,是可以对路人进行盘查的。
问:警察执法需要出示证件吗?警察有执法证嘛?
答: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但如果被执法者要求,或者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是需声明并出示证件的。注意,这里的证件指的就是警官证,对于我们常见的警察(某些行业警察除外),是没有所谓的执法证的,对于网上所说的所谓的警察执法证,其实是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翻开执法证,在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写着“证书只限公安机关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执法的身份证件”。
所以,那些当街索要和质疑警察拿不出执法证,并凭此抗法的人,和质疑警察没有英语四六级证书就不能执法的愚蠢程度是一样的。重申一下,警察只有警官证,没有执法证。
问:便衣警察有执法权吗?
答:有!警察在便衣情况下可以执法,但需声明身份并出示警官证。
问:警察对路人进行盘查,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检查随身携带物品是否侵犯私权利?
答:只要是正常执法,就不算侵犯私权利。因为这是法律所赋予警察的权力,也是他们的工作职责。
问:如果不配合警方执法会怎样?
答: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说法律和理论估计有人不爱看,那就举例子吧。
江西抚州,两男子在交警查处其违法行为时恶语相对,并煽动围观群众情绪,警方两人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一女子在首都机场航站楼内拒绝配合民警工作,且攻击辱骂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黑龙江齐齐哈尔,李某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并砸坏自家窗户玻璃,在民警处警中又手持木棒殴打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珠海,司机陈某驾驶小客车在桥面上违停被查处,陈某、王某夫妇对交警大打出手,夫妇两人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湖北浠水,俩兄弟在民警处置一起交通事故时,拉扯殴打处警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被刑事处罚,会有什么后果?
判刑蹲监狱什么的,就不说了。最严重的后果,如果被刑事处罚,是会留有案底的,你以后找工作,你的孩子以后找工作、考公务员、参军什么的,就别想了。
在中国,民权意识有所增强是件好事。个人也好,民族也罢,盲目服从管理、缺乏思辨精神,终究会被淘汰。但大家也要看到,只重视民权和私权,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不考虑大环境,社会是会产生“畸形”的。
就拿配合警察执法这个话题来说,许多人对此心生疑问,其实内心都是一个想法:“警察你凭什么管我?”。
小时候常听家长说“警察叔叔是抓坏蛋的”。长大后,知道警察不仅负责抓坏蛋,还要为人民服务,心中一片了然。
在普通人心中,坏蛋就是杀人、放火、抢劫、偷东西,至于过马路闯个红灯,酒后开个车,自然是不能算在内。于是乎,当有人犯点“小错误”被警察找到时,又或走在街头被警察莫名拦下来盘问时,心中下意识的就会想“我又不是坏蛋,你们要干嘛?这哪里是为人民服务,这是侵犯人权!”
对于警察来说,他们眼中没有好人和坏蛋,有的只是守法和违法。只要在职责范围内,不管对方是触犯了刑法还是治安法,都要进行执法。站位不一样,考虑的自然不同。
仔细想想,诸如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在被警察抓捕的时候,有谁让警察出示过工作证?不都是能跑就跑?
在帮助群众摆脱困境之时,有谁让警察出示过执法证?不都是恨不得上去就抱大腿?
在主动找到警察寻求帮助的时候,又有谁质疑过他们的执法资格?
为何当自己成为接受盘查或执法对象的时候,就开始质疑起对方的资格呢?所以说,人啊,都是有两面性的。
人性本是趋利避害,这无可厚非。可是不要忘了,当我们在享受法律给我们的保护时,也要付出相应的义务,比如配合警察执法。与其质疑警察有无这个资格、那个资格,不如自己多问问度娘。真的遇上了突发情况,也好从容应对不是?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处警现场绝对服从警察!